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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牟利构成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都无效

导读:什么是职业放贷人?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的特点。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当事人之民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放高利贷牟利构成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都无效

根据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反复性、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这是认定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的具体标准,在此条件下成立的借贷合同无效。

如果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所修正内容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民间借贷市场经过一定时期的乱象之后,国家已经制定了严厉的法律进行管控,民间借贷乱象在今后也会逐步消失。

案情摘要

原告程某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清在2017年9月1日签订借款34万的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被告系职业放贷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原告程某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无效。

被告刘某清辩称:2017年9月1日,双方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属实,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也依约交付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3个月利息合计51603元,也说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刘某清(出借人)与程某成(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4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

同日,刘某清(抵押权人)与程某成(抵押人)签订一份《抵押合同》,抵押人以位于某地不动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9月5日,原告程某成收到被告通过上述指定账户交付的借款34万元。原告取得借款后,每月通过上述指定账户还款3967元,一共还了13个月,合计还款51603元。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关键在于该借贷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原告提供的司法数据审查,出借人刘某清近2年在本省范围内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远远超过10件,其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赚取利息,其出借款项的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职业性的外观特征,已超出正常民间借贷自愿互助、诚实有序的合理限度,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由此产生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原告程某成是被告刘某清众多贷款对象之一,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双方是主从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其最明显的法律特征就是其从属性,即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也应随着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程某成与被告刘某清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无效。

法律评析

两年内向十个以上向不特定人出借资金是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具体标准,根据一般的举证规则,借款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是查询公开的裁判文书,因为按照规定,法院的司法裁判文书除特定的情形外均需要在网上公开,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内部的司法数据进行查询,这样会更准确。当然,也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借款合同无效,因此成立的担保合同亦无效,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只需要返还本金即可,对于确认合同无效之前已清偿的高额利息,可以抵扣本金。不过,也有的法院支持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是这种利息远低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地解读法律知识,作者已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有任何的问题或建议,请直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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