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到底是剥削手段还是促就业的好门路劳动人民需知道
“劳务派遣”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雇员租赁”的形式,它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很多企业,却将劳务派遣工用在各种类型的工位,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位上,甚至目前很多企业将劳务派遣工用在其主营业务上已经成为常态。
本来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才使用劳务派遣工,为什么会演变为现在的状态呢?
最根本的目的有两点:
第一,省去了很多麻烦;
第二,在某种程度上节省了人力成本。
时至今日,第二点应该为很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核心目的。这也是很多人觉得劳务派遣最扯的原因之所在。
实际上,我们国家已经在1995年颁发实施的《劳动法》中取消了“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双重用工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的双重用工标准。
时至今日,劳务派遣工的错用,滥用,乱用,导致了新的双重用工体制,这种体制不是官方的标准体制,而是民间曲解后的畸形产物。
在企业中,劳务派遣工往往承担着企业的一线工作,承担着最重要的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却成为了“次等”员工的标签,拿着比正式工更低的工资。在现实中,笔者发现了一种很奇怪的现象,某些用人单位竟然将正式招聘的员工暗中送给劳务派遣公司,让员工在不知不觉中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回到本单位。
为什么出现这么奇葩的现象?明明自己招聘的人,为什么要白白送给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再派遣到公司,这不是闲的没事干吗?
实则不然,这中间的弯弯曲曲,门门道道最终还是离不开“责任”和“利益”,因为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比如,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避免与劳动者直接产生法律纠纷,可以相应的降低人力成本等。偏离轨道的劳务派遣制度不难看出,劳务派遣制度在本质上是为了促进就业,帮助那些只适合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较强的工作的人的。但是,在这种偏离或钻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空子的情况下,劳务派遣也就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企业利用,成为他们剥削劳动者,逃避责任的手段。【写在最后的话】:
总之,劳务派遣制度的本质和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扭曲或变了形,任何制度与体制都是有漏洞的,劳务派遣制度也不例外。作为广大的劳动人民,唯有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分辨真伪的能力,通过不断的学习,避免成为韭菜而被人割。